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宁师范大学,院校标识码为4145010603,英文名为“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中国绿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现有明秀、五合、武鸣、长岗、建政五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新宁路508号,邮编530100;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建政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7号,邮编53002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生源省(区、市)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办法和比例:实行平行志愿、顺序志愿模式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实行单志愿模式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20%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按投档基准分(考生总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二、投档基准分相同时,按照生源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投档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三、投档基准分相同时,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无同分投档排序或未明确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排序位次,从高位到低位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701H)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使用省级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执行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综合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择优录取。
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依次按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艺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50%+艺术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50%。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使用省级体育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我校执行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依次按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体育统考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70%+体育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30%。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规则
一、体育单招录取规则
(一)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运动训练专业实行提前单独考试录取。
(二)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根据招生计划,分项目(或小项)分男女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项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政治成绩、英语成绩。
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三)依据上线考生填报志愿梯次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四)不同项目(或小项)不同性别的录取分数不进行横向比较。
1.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举重、游泳、空手道、射击项目分男女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田径项目分田赛项目、径赛项目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足球项目(十一人制)分男女分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4.排球项目分男女分非自由人与自由人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五)计划调整及录取
1.计划调整原则
(1)优先在本项目内进行调整。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时,若有招生项目计划未完成,优先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划调整,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足球项目(十一人制),在本项目内进行调整,仅限守门员有剩余计划时调入非守门员。
排球项目,在本项目内进行调整,仅限自由人有剩余计划时调入非自由人。
田径项目(田赛项目、径赛项目),摔跤(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在本项目内进行调整。
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举重、游泳、空手道、射击项目在不同性别间调整。
(2)按照计划调整规则“(1)优先在本项目内进行调整。”录取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学校重点发展的篮球、足球(十一人制)、田径、羽毛球、网球、乒乓球六个项目倾斜调整,不分男女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具体调整原则如下:以单个计划数的形式,按照顺序依次调入篮球、足球(十一人制)、田径、羽毛球、网球、乒乓球,无生源的项目轮空,直至调完未完成的计划为止。
(3)计划调整录取原则。通过计划调整录取的第二志愿考生,其综合分不得低于该项目(或小项)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最低录取综合分[该项目(或小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已被我校全部录取的情况除外]。
(六)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二、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录取原则
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我校选拔要求,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保送运动员名单。经省级体育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审核、公示、批准后,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录取规则
按招生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的招生录取规定要求执行。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毕业生入职体检不合格的,解除培养协议。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录取指导意见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校区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直升我校本科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优先顺序、办法
优先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分档录取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组内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考生填报的专业组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和依据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信息和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为依据,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运动训练。
(三)艺术类相关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 172~185 厘米,女生身高 162~175 厘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身体裸露部位(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以及面部、颈部、手部等)无明显疤痕,肤色好,无纹身,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行走无明显的内、外八字;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4.7及以上(E字视力表)或者0.5 及以上(C字表),无色弱、色盲、斜视等,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
2.报考音乐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3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2厘米及以上。
3.报考舞蹈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4.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区、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以《大学英语》为主,学校根据师资条件开设少量《大学日语》课程供选择,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第五章 大类招生及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分专业,按大类培养,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四条 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专业分流时,只能在录取当年大类招生计划明确且涵盖的专业内选择。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流计划根据学生的分流专业志愿、专业容量等确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时来校报到。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当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七条 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算起,凡15天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超过15天不能入学报到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算起超过15天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往年录取且经我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收费标准及缴费。学生按学年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就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最终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请参看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的《新生入学指南》“费用标准及缴费”,也可登录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网站https://cwc.nnnu.edu.cn/“收费公示”栏目查看学费收费标准。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约4200元/生·学年。
二、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专业约460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约12000元/生·学年。
四、职教师资班专业约7000-7500元/生·学年。
五、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六、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701H),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学习,学费18000元/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18000元/生·学年,其他费用自理。
七、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专业分流前按招生大类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的专业预缴学费,专业分流后按实际就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修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
八、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免缴学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阶段缴费上学,约420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预科阶段培养院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收费及缴费。本科学生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费,武鸣校区、五合校区六人间1350元/生·学年,四人间1550元/生·学年;长岗校区、明秀校区4-8人间650-1350元/生·学年,新生开学时统一按950元/生·学年预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住宿费按1350元/生·学年预收,入学后按实际所住公寓收费标准结算。
学费和住宿费最终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行,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第八章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校内奖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广西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筑梦奖学金等项目。本校设立“至臻”奖助学金、“知友”奖学金、应善良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物价补贴等资助项目。
第九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三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南宁师范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招生监督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
1.招生就业处招生科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邮政编码530001
2.招生就业处招生科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接听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3.招生就业处招生科电子邮箱:zsb@nnnu.edu.cn
4.南宁师范大学官网:http://www.nnnu.edu.cn/
5.南宁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nnnu.edu.cn/
二、招生监督
监督电话:(0771)3908523。接听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宁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