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院校标识码:4113010107;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学校概况: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现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教育部共建高校,河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本部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邮政编码050043;龙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龙山路10号,邮政编码051130。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铁道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就业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政策,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1.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的,学校不予录取;
2.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2条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应用物理学、材料类(仅限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等专业(类)。
3.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色觉异常Ⅱ度列出专业(类)外,还包括金融学、数字经济、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学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予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对于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原则进行,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各专业组内调剂到计划未完成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各专业(类)要求的选考科目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网站和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十九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满分以150分计)。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数学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3.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的考生,艺术类省统考成绩须达到相应批次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投档和录取按照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投档成绩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单科成绩、身体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考虑,单科成绩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已投档的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排队依次录取。若专业志愿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成绩(含小数点)、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顺序择优录取;若以上成绩都相同,则按单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面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除汉族之外),培养模式为“1+4”,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培养任务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承担。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当年确定的专业计划转入我校本科学习,本科阶段学制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 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中介机构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类)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对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的学费按该类中最低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分流后的学费按具体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收费标准以上级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助政策体系完善,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助学金等多种渠道的帮助。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电话:0311-87935166,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stdu.edu.cn。